目前分類:印花稅 (216)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防杜印花稅逃漏,自6月1日起,將展開印花稅憑證檢查作業,請納稅人儘速檢視各項憑證,是否已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以免被處罰鍰。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應貼印花稅票12元,同條第3款規定,承攬契據每件應按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為促使納稅人對各種印花稅應稅憑證均能依法納稅,並防杜逃漏,維護租稅公平,目前正辦理107年度遏止逃漏印花稅總檢查工作。

該處進一步說明,因部分納稅人對於書立各種契據或合約憑證,於交付或使用時,並未立即履行貼繳印花稅責任,為落實課稅公平,將加強查核印花稅繳稅情形。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廖先生持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移轉契約書,向稅捐處詢問是否應繳納印花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經常有民眾詢問,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應何時貼用印花稅票?解除或撤銷買賣時,可否申請退還已繳納之稅款?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民眾李小姐來電詢問,在高雄租一間套房自住,與房東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需要貼用印花稅票嗎?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搭乘計程車時,向司機索取的銀錢收據是否須貼用印花稅票?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不動產移轉契據應繳納印花稅,但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不具有契約性質,持法院判決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免貼繳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持法院判決書或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判決書非由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簽立,不具備契約性質,可免貼納印花稅;但若持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調解書仍是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具有契約性質,仍應按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納稅人訂立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如屬須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者,至稅捐機關臨櫃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時,即應貼繳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至稅捐稽徵機關臨櫃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程序,即屬辦理房地過戶物權登記之一環,該移轉契據即經交付使用,依法即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限。如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故免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徵處進一步說明,但至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因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須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依規定每件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醫療院所收取民眾裝假牙費用所書立之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為鼓勵民眾使用載具儲存無實體電子發票,只要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申請手機條碼並完成載具歸戶及設定匯款帳戶,一旦發票中獎,除以電子郵件主動通知,獎金自動匯入帳戶,並可免繳納印花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課徵印花稅,因此,簽訂土地、房屋移轉之契約書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近日有民眾臨櫃詢問有關遺產分割協議書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共同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且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ㄧ貼用印花稅票。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承攬合約因故無法履行或僅部分履行時,原已簽訂的承攬合約已納印花稅不得退還。若需要另立契約移轉第三方承作時,新訂之合約仍須依法繳納印花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及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係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課徵印花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繼承遺產所立的分割協議書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共同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且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ㄧ貼用印花稅票。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楊女士來電詢問,子女領取學校獎學金時所書立之收據要不要貼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私立學校學生領取獎學金時所書立之收據,核屬銀錢收據,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應按獎學金金額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並應銷花。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劉小姐贈與一棟房子及土地給兒子,向稅捐處申報契稅、土地增值稅並已繳納印花稅,後來因無力負荷大額贈與稅而撤銷贈與申報,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已繳納的印花稅不能因為未完成房屋土地之贈與而退還。

該處說明,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約書,是印花稅的課徵範圍,所以簽訂房屋、土地移轉契約交付使用時,即須按契約金額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緃使事後解除契約未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不能因未履行合約內容而要求退還印花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印花稅較易混淆的應稅憑證種類可分為銀錢收據與承攬契據。因為統一發票非屬銀錢收據,所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無須繳納印花稅。惟若有承攬契據,仍須繳納印花稅,與是否開立統一發票無關。

該處進一步說明,書立承攬契據並交付或使用時,即須繳納印花稅。另因營業收入所開立之憑證(如統一發票或收據),若屬銀錢收據,仍應課徵印花稅。其中常見之統一發票係「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依規定不須繳納印花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