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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如有買賣移轉,新所有權人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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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來電詢問,在房屋頂樓搭建廣告塔,是否須申報房屋增建設籍及課徵房屋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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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律師、醫師、會計師、建築師及地政士等執行業務者,獲得的報酬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其所開立之收據並不具有營業發票性質,應按開立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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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常有民眾打電話到稅捐處詢問,他的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為農業用地,都市計畫發布後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現在移轉可不可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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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因買賣、承典、贈與、交換及分割等原因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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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而建築物依建築法定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因此貨櫃屋如非定著於土地上,非屬房屋稅所稱之房屋,不課徵房屋稅;反之,若定著於土地上即應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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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為提供民眾優質的服務,特定6月份為服務禮貌月,並舉辦「模範服務人員及服務績優人員」評選活動,計選出3位模範服務人員及12位服務績優人員,由王處長公開頒獎表揚,以資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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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之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案件,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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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配合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舉辦「2013高雄市兒童藝術教育節」系列活動,於今(102)年8月3日、4日下午三時起假大東藝術文化中心廣場辦理稅務諮詢服務。活動現場除了靜態的藝術體驗工作坊,還有精彩的動態表演,是適合全家大小一同來參與的假日親子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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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民眾打電話到稅捐處詢問,他的房子免費借給國立大學作為清寒學子居住及管理外宿生校外辦公室使用,可不可以不用繳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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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大崗山「夏日蜂派對」龍眼蜂蜜文化節活動,即將於8月3日(星期六)開鑼囉!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於當日上午10時起,配合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假大崗山風景區辦理租稅宣導活動,現場設置租稅宣導服務台,提供稅務諮詢服務及地方稅宣導文宣資料,並舉辦租稅有獎徵答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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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目前該處全面清理近5年內(98至102年)仍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積欠案件,委託郵局以雙掛號寄出催繳繳款書,尚未繳納牌照稅車輛之車主請於期限內(102年8月5日止)持繳款書向各地金融機構或繳納金額為新臺幣2萬元以下之案件可至便利商店繳納(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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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財政部為鼓勵民眾使用載具(例如:手機條碼、悠遊卡、icash卡及會員卡等)索取電子發票或用愛心碼捐贈電子發票,自102年7月1日起,於每期統一發票開獎(第1期為9月25日)加開2,000組,每組2,000元的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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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視為繼續使用,仍應課徵使用牌照稅,其應納稅額是依照車輛的種類以及汽缸的總排氣量,按日計算課稅。未繳稅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不論係交通警察路檢、停車格停車或照相逕行舉發,抑或被稅捐稽徵機關查緝人員查獲,除補稅,並按應納稅額加處1倍的罰鍰。如牌照已註銷又使用公共道路,除補稅外還要罰2倍。因此,車輛如果不使用或不能使用,務必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登記,使用牌照稅才會停止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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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業者來電詢問,工程契約書所載金額為含稅如何計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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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按房屋稅條例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但應由納稅義務人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則自申報當月份起適用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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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該處於本(102)年7月下旬,針對房屋稅、地價稅欠稅案件,辦理大批催繳作業,房屋稅繳款期限訂於102年7月27日至102年8月26日止;地價稅繳款期限訂於102年7月28日至102年8月26日止。納稅義務人如接獲補發繳款書時,請於期限內至代收稅款機構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增加額外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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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依其使用情形,可依土地稅法第19、22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適用不同稅率或減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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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領取工資所開立之收據,是否要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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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不動產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等取得房屋所有權者,買受人、典權人、受贈人等應在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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