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1條之1修正條文於104年7月3日公布生效後,自益信託土地之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信託土地於日後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比照繼承土地規定以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土地增值稅。但如果是委託人藉由信託契約,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不得適用該項規定。
       為維護納稅義務人租稅權益,該處特別提醒,在土地稅法第31條之1修正條文於104年7月3日公布生效時,已發生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都可依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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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偶有民眾反應沒有收到稅單,為何會遭到行政執行署執行扣薪或自銀行帳戶扣款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左營分處表示,部分民眾因事不在家且家中又無人代收稅單,郵局為告知民眾領取郵件,會製作送達通知書粘貼於信箱或門首,通知民眾到郵局領取稅單。依規定,稅單一經完備上述遞送程序而存放郵局後,縱未領取,已於寄存郵局當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如逾繳納期限仍未完納,將會被加徵滯納金並依法移送執行;如果是使用牌照稅案件,還有可能因未繳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依未稅行駛之罰則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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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小姐今年8月1日剛購買1間透天房屋(含土地),向稅捐處詢問今年地價稅應由誰繳納?可否申請按實際持有月份分單繳納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課稅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並以 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換言之,以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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