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今(104)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情事,土地所有權人可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只能從105年開始適用。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把握申請期限,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稅處進一步說明,每年地價稅開徵時,民眾常在接到地價稅單時才提出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居多,而依據上述相關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如未於9月22日前(含當日)提出申請,僅能自下年度才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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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先生有一塊栽種果樹的土地,最近卻接到應改課地價稅的通知,經以電話向稅捐處查詢後才知道並非所有作農業用途的土地都可以免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使用者……。」,所以非屬農業區、保護區都市土地,其公共設施完竣之後,即使目前作農業使用,已不屬於課徵田賦之範圍,依法仍應自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期改課地價稅。該處進一步說明,公共設施完竣是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都建設完竣而言,如有ㄧ項未完成即不屬公共設施完竣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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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先生詢問,不解一直做道路使用的土地,為何還要課徵地價稅?
稅處說明,無償供公共通行之道路用地,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經查陳先生所有土地,確係供道路使用,惟該地係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不符免徵地價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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