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市民陳小姐於今年8月間拍賣取得一筆房地,並已領得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來稅捐處詢問今年是否須繳納地價稅?
稅捐處說明,地價稅「納稅義務基准日」為每年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移轉他人之土地,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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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與乙營造廠簽訂工程承攬契約,日後甲公司、乙營造廠及丙公司另訂定協議書,協議書中表示「權利與義務讓與丙方概括承受」,且「原合約內容和金額皆維持不變」,試問是否應針對丙方承接的部分課徵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財政部88/03/30台財稅字第881907534號函規定,…丙方於原甲乙雙方簽訂之合約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 字樣並蓋章,核其內容,應非屬現行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範疇,如查明原契約內容與金額未改變,且未另訂應稅憑證,尚無須就丙方承接部分加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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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如您領有自然人憑證,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24小時線上隨時辦理地價稅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申請,不用出門,動動手指,地價稅立即省很大,申請時間亦省很多,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稅處表示,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至少10‰,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二者稅額相差4倍。104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至11月30日開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案件,如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核准後本(104)年即可適用2‰特別稅率,立馬省下4倍稅額;超過期限才提出申請者,則自105年起才能適用,請民眾把握期限,及時提出申請,以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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