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在自有土地上興建一間房屋並登記在妻子名下,向稅捐處詢問是否應繳納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房屋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由於登記在劉太太名下的新房屋,是由劉先生與營造廠簽訂房屋興建合約,所有建材之購買及支付營造廠之工資等皆由劉先生出資,因此實際上劉太太名下的房屋是劉先生所贈與的,依上開規定,即應由劉太太向稅捐處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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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5年下期營業用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自10月1日至10月31日,民眾可利用多元化繳稅管道繳納使用牌照稅,除可持稅單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使用電話語音繳稅《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利用網際網路繳稅《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稅,以及稅額2萬元以下案件,尚可就近到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讓您繳稅省時又方便!

該處指出,納稅人選擇以本人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方式轉帳繳稅者,可透過APP行動裝置,掃瞄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選擇繳稅方式後,免輸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即可完成線上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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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如果收到稅單在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將因欠稅被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並且會收到執行分署之傳繳通知。民眾收到傳繳通知時,如欠稅金額在2萬元以下,可持收到之傳繳通知所載期限內至便利商店繳納,或至移送機關或執行分署開立稅單繳納,亦可購買郵政匯票郵寄至移送機關。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注意,收到傳繳通知時,不可以不理會,如有疑問,可向移送機關或執行分署查詢,否則逾應到案時間仍未處理,執行分署會核發扣押命令扣取存款或薪資,此外,欠稅人之土地、房屋或車輛等財產都可能被強制執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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