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林先生來電表示其所有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去年因故需要遷出全戶戶籍,但實際仍居住該地,為何今年地價稅會被改按為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因此,原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若因故將全戶戶籍遷出,就與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即使實際居住該地,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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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民眾向稅捐處詢問,夫妻倆於今年初購入1棟房屋並登記為雙方共有,為何會收到2張房屋稅繳款書?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所以房屋與他人持分共有者(不含公同共有),將依房屋持分比率分別寄送房屋稅繳款書;如不欲分單者,須經全體共有人選定管理人並向該處申請由管理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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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市府近年投入大量公共建設,帶動地方發展,房地產價值提升,建商持續推案,新成屋供給增加,連帶使本年房屋稅開徵件數成長至101萬餘件,再創歷史新高。

該處進一步說明,106年房屋稅於5月開徵,繳納期間自106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止,本次稅款的課稅所屬期間為105年7月1日至106年6月30止,繳款書已於106年4月24日全數寄出,請民眾務必留意,如果未收到繳款書或已收到而遺失者,請即於開徵期間內,親臨任何稅捐稽徵機關或撥打跨縣市電話語音服務系統02-27455880申請補發,另亦可利用該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補發繳款書,市稅處提醒民眾,應儘速於期限內繳稅,以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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