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且無需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

該處進一步說明,民眾辦理繼承時,應先至國稅局(或所屬各稽徵所)申報遺產稅,再持遺產稅完稅證明文件到土地所在地稅捐處辦理查欠作業;若有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者,需另繳納印花稅,於繳清欠稅後才能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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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因故暫時不使用時,可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停駛登記,將號牌及行車執照繳存,停用期間不課徵使用牌照稅,惟停駛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逾期將被註銷牌照。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了要補徵該車使用牌照稅外,並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特別提醒!如將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停放」在路邊,雖沒有行駛於道路,但「停放」已代表有「使用」公共道路之事實,所以一旦被查獲就須補稅及受罰,請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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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欲申辦財產、所得及課稅資料,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作為身分證明文件。

該處進一步說明,實務上經常發生民眾攜帶健保IC卡、駕駛執照或身心障礙手冊等證件,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財產、所得及課稅資料,惟上列證件係其他政府機關所核發具專屬用途之文件,其申辦、審核程序及用途與國民身分證有別無法替代身分證,因此納稅義務人至稅捐機關申請查調財產等資料時,請記得檢附國民身分證作為「唯一」之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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