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113年6月1日至10月31日止,對社會福利事業、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進行全面清查,如查獲以假藉捐贈名義,行逃漏之實者,將依法追補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說明,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的土地,符合(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等要件,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另依管制檢查作業要點規定,將永久列管經核准免稅之受贈土地,除每年進行書面審查資料外,亦定期偕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政機關進行實地會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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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後之得標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政府採購電子契約,仍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課徵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政府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的電子契約與紙本契約同屬於正式文件,二者在法律上皆具相同效力,該電子契約若屬承攬契約及買賣動產契約性質,得標廠商仍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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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為農業使用於農地上興建合法農舍,其所坐落之土地依法可課徵田賦,免繳地價稅。但如果日後農舍增建或改建,卻未依法取得使用執照,或作與農業無關之其他用途,就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應改課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課徵田賦之土地,其地上農舍應為合法建築,且用途限與農業使用相關,但常見不少民眾因使用需求改變,未依法申請即擅自將農地上原有之合法農舍增建樓層面積、圍牆、庭園造景等,或變更為營業、工廠等非農業使用,這些情形均不符課徵田賦要件,應自變更使用之次年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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