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什麼是公益出租人嗎? 如果您將房子出租給沒有自有住宅之中低所得家庭或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而這些承租戶可向政府申請租金補貼,那麼您就會被認定為是「公益出租人」,即俗稱「愛心房東」。為了鼓勵屋主將房屋出租給弱勢家庭,高雄市政府依住宅法規定制定「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經市議會三讀通過後,已於107年5月24日公布,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一定面積範圍內,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追溯自106年1月13日施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上述自治條例公布後,於106年1月13日至107年5月24日前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者,要在公布日起60日內(即107年7月22日前,因7月22日為星期日,依規定順延至7月23日前)提出申請,才可以追溯自106年起適用;逾期申請者,只能自申請之當年期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