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什麼是公益出租人嗎? 如果您將房子出租給沒有自有住宅之中低所得家庭或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而這些承租戶可向政府申請租金補貼,那麼您就會被認定為是「公益出租人」,即俗稱「愛心房東」。為了鼓勵屋主將房屋出租給弱勢家庭,高雄市政府依住宅法規定制定「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經市議會三讀通過後,已於107年5月24日公布,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一定面積範圍內,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追溯自106年1月13日施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上述自治條例公布後,於106年1月13日至107年5月24日前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者,要在公布日起60日內(即107年7月22日前,因7月22日為星期日,依規定順延至7月23日前)提出申請,才可以追溯自106年起適用;逾期申請者,只能自申請之當年期適用。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處詢問,收到本處改課一筆共有課徵田賦之農地,惟違規使用者並非自己,是其他共有人,自己持分部分仍然是作農業使用,為何要負擔地價稅呢?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分別共有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法改課地價稅時,應按其實際變更使用面積,分別按各共有人持分比例課徵田賦及地價稅,惟若全體共有人經協議分管使用時,得按各共有人實際使用情形課徵田賦或地價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又到了5月報稅季節,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即將結婚的夫妻,如婚前各自擁有自用住宅用地,應提早做好規劃,以免婚後遭稅捐稽徵機關取消一處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並補徵稅額。

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1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若夫妻婚前各自擁有一處自用住宅用地,婚後其中一處須有父母、祖父母、岳父母(或公婆)等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二處才能同時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婚後自用住宅用地只有本人設籍無上述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其中一處不符規定,將被稅捐稽徵機關恢復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