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建物,因契約解除而返還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納稅人依其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分別以「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為登記原因申辦之案件,因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範疇,尚無課徵契稅問題。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夫妻結婚前各自擁有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人注意囉!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所以夫妻結婚前原各自所有之自用住宅用地於結婚後僅有一處得繼續適用,另一處若無其它直系親屬(如父母、袓父母或配偶之父母、袓父母等)設立戶籍於內,將於結婚後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得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土地,以夫妻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以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該處進一步表示,近日將針對107年1至7月結婚者,篩選夫妻結婚前各自擁有自用住宅用地之民眾寄發通知函,並敘明相關規定,減少民眾因不瞭解法令,於日後被改課,而造成徵納雙方爭議。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為就近服務社區民眾,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行動辦公室」提供各項稅務服務及諮詢,歡迎民眾就近前往洽辦。

8月份行動辦公室服務明細: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