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提供民眾更便捷的服務,自即日起利用網路,透過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健保卡(需註冊)登入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即可申請各項電子稅務文件,讓你申辦證明免出門,在家動動手指就完成。

稅捐處指出,該入口網申辦之電子稅務文件是依據電子簽章法規定產製,與稅務機關核發的紙本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可線上申辦的項目為財產資料、個人所得資料、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繳納證明、無違章欠稅證明(國稅、地方稅)及補發近5年遺產稅或贈與稅各項證明書等。服務項目將會陸續增加,民眾無須出門,即可線上申辦、領取、驗證電子稅務文件及電子簽章檔,省時又方便,歡迎多加利用。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建物,因契約解除而返還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納稅人依其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分別以「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為登記原因申辦之案件,因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範疇,尚無課徵契稅問題。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夫妻結婚前各自擁有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人注意囉!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所以夫妻結婚前原各自所有之自用住宅用地於結婚後僅有一處得繼續適用,另一處若無其它直系親屬(如父母、袓父母或配偶之父母、袓父母等)設立戶籍於內,將於結婚後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得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土地,以夫妻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以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該處進一步表示,近日將針對107年1至7月結婚者,篩選夫妻結婚前各自擁有自用住宅用地之民眾寄發通知函,並敘明相關規定,減少民眾因不瞭解法令,於日後被改課,而造成徵納雙方爭議。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