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買賣房屋,向稅捐處申報繳納契稅,到底是由賣方或買受人負責繳納,稅捐處發現此類移轉案件,民眾最易產生疑問,依規定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繳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接獲民眾詢問的不動產買賣「契稅」應由誰負責繳納?房屋移轉時,買賣雙方應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並由「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 契稅計算是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乘以稅率。當房屋因買賣、典權、交換、贈與、分割、占有等原因,而取得所有權的人,都應申報繳納契稅。更要注意的是,依據取得原因不同,適用稅率會不同,例如:買賣、贈與、占有案件稅率為6%,典權案件稅率以4%計算,分割、交換案件稅率則為2%。 若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以及向法院標購拍賣所取得的不動產,取得的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的話,就不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而是以取得移轉價格計算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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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為貫徹稅務人員清廉,落實陽光法案政策,9日利用處務會議時機,於該處3樓會議室辦理「108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實質審查」公開抽籤作業,由處長李瓊慧親自主持,108年度應申報財產人員共94位,依法務部規定比例10%計算,計抽出10位辦理實質審查,另自其中抽出1人進行前後年度財產資料比對。

處長李瓊慧表示,「肅貪防弊」是無止盡的工作,「廉潔自持」是最高的自我要求標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是政府彰顯陽光法案的重要法令,其立法意旨在於使公職人員之財產經得起公眾檢驗,促使申報人誠實申報財產,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作為,遏止金權政治並防範官商勾結。因此,稅務人員務必依循法令規章要求,戮力從公以提升人民對政府之信心,不負國人之殷切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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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能發電正夯,近年來政府為推動再生能源政策,在不影響農業經營之前提下,允許於農地上設置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等綠能設施,不過有不少民眾還是不清楚,到底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施,會不會被改課地價稅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農業用地上之綠能設施,只要是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設置,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容許使用之證明文件,並經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相關法令同意備案,且該用地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規定者,就可以繼續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也就是可以免稅,移轉時如能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亦能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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