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稅籍清查時,發現有原供住家用之房屋作為背包客日租套房使用,應改課補徵房屋稅。

    該處說明,房屋之經營型態符合以日或週為基礎,供作客房或渡假住宿服務使用,無論是自有或承租,均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稅負會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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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來電詢問,規劃今年在高雄買房子,請問房屋稅要繳多少?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規定,房屋移轉者,房屋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向承受人(即買方)課徵;原房屋所有人(即賣方)應負擔而尚未開徵之當期稅額,稽徵機關應即向原房屋所有人開徵。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民眾在購買房屋時,房屋稅係以買賣移轉契約書(公契)所載立契日期為認定分攤房屋稅之依據,立契日當月(含)前之房屋稅由原所有權人(即賣方)負責繳納,而立契日次月起之房屋稅始由新所有權人(即買方)繳納,該處貼心提醒民眾,注意上述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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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洽詢:「尚未搭蓋建築物之建地,可否申請騎樓走廊地減免地價稅?」

該處說明,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第1項所稱「騎樓走廊地」,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應以基地上有建築改良物為前提,才有減免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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