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民眾詢問,名下財產因欠稅已被稅捐處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傳繳通知書?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仍未繳納者,除依法申請復查、提起訴願並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外,均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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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自己出售個人土地後,2年內以配偶名義購買另一筆土地,是否可以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該處說明,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是指土地所有權人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自用住宅用地,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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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印花稅是憑證稅,書立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或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這4大類憑證,要在契據交付使用時繳納印花稅。為讓民眾迅速了解印花稅,該處特別在官網(https://www.kctax.gov.tw)建置印花稅「多媒體影音館」,由同仁發揮創意自製宣導影片,透過生動活潑方式介紹,讓民眾速懂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印花稅是針對4類憑證採定額或比例課徵,例如銀錢收據是按收據金額4‰計算,承攬契據及不動產契據則是依契約金額1‰計算,買賣動產契據稅額為每件12元,為提供便民服務,該處官網也有設置印花稅「試算專區」,只要輸入收據或契約金額,點選收據或契約種類,即可試算要繳多少印花稅。此外,在專區試算後,可連結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立即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同時於線上繳稅,試算及報繳可同步完成,省時又便利,鼓勵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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