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實現課稅公平及落實正當法律程序,遴選10名熟諳法令及稅務資歷豐富之同仁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提供民眾稅捐爭議溝通協調、申訴及陳情、行政救濟諮詢等納保事項協助。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自納稅者權利保護法1061228日施行以來,該處受理納保事項協助已近500件,納保官除積極為民眾之納稅權益把關,也對稽徵作業流程、法令適用疑義提供精進或修正建議,守護納稅者租稅權益不遺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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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近日接獲計程車駕駛張先生詢問,計程車不是免繳使用牌照稅嗎?為何還收到使用牌照稅補稅及處罰的繳款書?

該處表示,執業計程車雖然因為符合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而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如果未依限辦理車輛檢驗,經監理機關或直轄市之交通事件裁決處註銷其牌照,即喪失免稅資格。而註銷牌照的車輛,倘停放或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註銷日到查獲日的使用牌照稅外,還要依應納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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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因法拍取得之土地,於拍定同一年度再出售,為何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土地所有權申報移轉現值係以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期則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惟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拍賣之土地,則會以「拍定價額」或「拍定當期公告現值」從低作為核算土地增值稅的標準,故當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將以拍定價額計算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增值稅,並作為拍定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因此拍定人於取得土地同年再出售,仍會有漲價數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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