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都市計畫而被劃為公共設施用地,在未徵收或收購之保留期間,其使用已被限制,因此土地稅法訂有特別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可申請按2‰課徵地價稅,其餘按6‰計徵;若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可免徵地價稅;如作農業使用,可課徵田賦。又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該處進一步表示,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指依都市計畫劃設為道路、公園、港埠、綠地、學校及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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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吳先生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他母親名下的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他辦理繼承登記後,是否需要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因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辦竣繼承登記後,即使設籍於該處且地上房屋使用情形沒有改變,仍須以繼承人名義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才能享受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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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市民張先生洽詢,於88年間出售土地已享受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出售目前所居住之房地,可否再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如已享用自用住宅用地「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後,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如符合「一生一屋」規定條件,仍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且不受一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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