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都市計畫而被劃為公共設施用地,在未徵收或收購之保留期間,其使用已被限制,因此土地稅法訂有特別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可申請按2‰課徵地價稅,其餘按6‰計徵;若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可免徵地價稅;如作農業使用,可課徵田賦。又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該處進一步表示,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指依都市計畫劃設為道路、公園、港埠、綠地、學校及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