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要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需不需要將戶籍遷入呢?

該處說明,房屋是否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與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有否符合自住使用有關,與是否遷入戶籍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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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納稅人來電詢問,欠稅案件已向行政執行機關辦妥分期繳納,欠稅人被禁止處分的不動產可以辦理塗銷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其相當數額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藉以防止欠稅人藉由移轉財產規避應納稅捐。欠稅人繳清全部稅款後,稅捐稽徵機關自會塗銷該項禁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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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請民眾勿將不使用之車輛,停放在住家附近的巷道或停車格而不繳納使用牌照稅,以為沒有實際行駛道路就沒「使用」車輛問題。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了仍要繳納欠稅外,還會被處罰稅額 1 倍以下之罰鍰。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規定,其實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即車輛雖然停放在公路、街道、路邊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之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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