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民眾為了請領補助或申請財產總歸戶清單時,才發現名下還有不存在的房子,急忙要求稅捐處實地勘查更正稅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民眾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徵房屋稅。一般民眾多以為房屋拆除或自然倒塌就與房屋稅無關,而沒有進一步向稅捐處提出申報,事過境遷後因無法舉證拆除日期,不但造成稽徵機關課稅資料不正確,同時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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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張先生詢問,名下一間透天店面出租1樓給機車行營業使用,其他樓層則是給父母親居住使用,這樣還能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可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而張先生的房屋僅1樓有出租營業,其他樓層仍供住家使用,地價稅可依其房屋住家用面積的比例來分算未營業的土地面積適用千分之2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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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牙醫診所開立10萬元的植牙收據,應由誰繳納印花稅,没繳會被罰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牙醫診所收取植牙等費用(非健保給付項目)所開立的收據,依印花稅法第7條規定,應由立據人(即診所)依收據上之金額按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以王先生收到牙醫診所開立10萬元之植牙收據來說,應由診所貼用印花稅票400元(10萬元X4‰),若收據未貼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還會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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