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1年度房屋稅繳納期限至111年5月31日,納稅義務人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收入驟減而不能如期繳納,得於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另外,如果是因疫治療、隔離或檢疫無法如期繳納者,可申請延至同年6月30日。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因疫減薪、減班或其他原因使收入驟減,而無法按期繳納房屋稅者,最長可申請延期一年,或是選擇按月分期繳納(至多分三年36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在繳納期限內申請,可於該原因消滅後10日內,檢具相關之證明及身份證明文件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