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辦理繼承遺產時,若房屋登記為哥哥所有,該屋基地坐落土地為弟弟所有,縱使兄弟均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情事,該筆土地仍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按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之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本法第9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因為兄弟非直系親屬關係,所以該筆土地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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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數人繼承1筆土地,往往因故無法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而形成「公同共有」土地。此時若部分公同共有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就其潛在應繼分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

該處指出,「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為兼顧實情,因繼承而形成公同共有的土地,只要繼承人應有權利部分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即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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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單經公寓大廈管理員簽收或寄存於郵局當日即發生送達效力,倘逾期未繳稅,除加徵滯納金外還可能被移送強制執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稅單送達的方式並不侷限於本人親自簽收,如應受送達人不在送達處所,可以將文書交由有辨識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例如大樓管理員),如無法會晤上述人員,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機關(郵局)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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