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1年度房屋稅繳納期限至111年5月31日,納稅義務人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收入驟減而不能如期繳納,得於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另外,如果是因疫治療、隔離或檢疫無法如期繳納者,可申請延至同年6月30日。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因疫減薪、減班或其他原因使收入驟減,而無法按期繳納房屋稅者,最長可申請延期一年,或是選擇按月分期繳納(至多分三年36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在繳納期限內申請,可於該原因消滅後10日內,檢具相關之證明及身份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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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民眾張小姐來電詢問其使用牌照稅退稅款為何會被抵繳其他之欠稅款?

該處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退稅時,會先查明受退稅人在全國是否有尚未繳納之欠稅款,如查明確實有欠稅時,須先辦理抵繳欠稅後倘有剩餘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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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接獲民眾反應其所有自小客車皆有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只是因為車牌遺失了,所以借用親戚車牌懸掛於自己車輛開上路,這樣為什麼還會被罰?

該處說明,依使用牌照法第20條規定,車輛之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倘若將使用牌照轉賣、移用者,依同法第31條規定,則會被處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0元,此乃是針對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並不會因為有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而得免予處罰。故以本案來說,民眾移用親戚車牌及親戚將車牌借供民眾使用,因為都是屬於「移用車牌」,所以無論是本案民眾或其親戚皆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非常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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