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辦理繼承遺產時,若房屋登記為哥哥所有,該屋基地坐落土地為弟弟所有,縱使兄弟均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情事,該筆土地仍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按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之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本法第9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因為兄弟非直系親屬關係,所以該筆土地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