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向法院標購法拍土地,如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額拍定取得,之後再移轉時,縱使為同年度,仍會有漲價數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經法院拍賣的土地,應以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與拍定價額二者中較低者,核定為移轉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因該次核定之移轉現值即為拍定人取得該法拍土地後再次移轉時之「前次移轉現值」。所以,如果以低於公告現值甚多之拍定價額取得拍賣土地,該拍定價與拍定日公告現值間之價差所應負擔之增值稅,將遞延至拍定人再移轉時計算繳納;故拍定人雖然低價取得法拍土地,卻隱含高額土增稅之負擔。因此呼籲民眾,欲標購法拍土地時,宜先作衡量,以做出最有利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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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欠繳使用牌照稅車主請儘速繳納,以免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另外因逾期檢驗經交通裁決單位逕行註銷牌照之車輛,如繼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處進一步指出,多數車主尚不知此一處罰規定,仍將欠稅或已註銷車輛開上路,而在接到罰鍰裁處書及繳款書才大驚。事實上不只違規行車,車輛只要在公共道路上「停車」或「臨時停車」被查獲,仍應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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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汪先生表示,他想向政府機關承包工程,看到政府機關的招標文件有所謂總價決標、單價訂約、契約價金計算方式為依實際採購數量給付的開口契約,因此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此類契約有關印花稅的規定為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所謂開口合約,泛指已經簽約並訂定大原則,但只要其中一方有異議仍可變更內容的彈性合約,特別適用於期限較長、或合約期間變化多的情況。此種合約雖在政府採購法中無明文規定,但一般政府機關所發包的開口合約,均係在一定期間內,數量不確定並以一定金額為上限之採購案,以價格決標,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而契約價金之給付,則以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主要是為應付天災造成的損害,或於處理各類小額修繕工程或突發、緊急、天然意外事故等修繕工程時,用以節省繁複的行政程序,達到快速修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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