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 101年期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截至目前為止,仍有6成5的民眾(約25餘萬戶)尚未繳納,如未收到繳款書,或不慎遺失者,請於繳納期限內,向房屋所在地分處申請補發,並請民眾於101年5月31日前儘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101年房屋課稅所屬期間自100年7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止,納稅人收到稅單時,先核對繳款書上的資料是否正確,例如使用情形、姓名、地址、稅額等有無錯誤,如有疑問或須更正事宜,請儘快向房屋所在地的分處反應,該處會儘快查明情形答覆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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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納稅人,101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自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每筆金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持現金,於5月2日24時前(惟101年5月1日至101年5月2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可就近到全年無休,24小時營業的全家、統一、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無須再負擔手續費。 

該處指出,納稅人要妥善保管已蓋便利商店店章的繳款書與交易明細表,稅捐稽徵機關不再寄送繳納證明給納稅人。如果尚未收到牌照稅稅單,或已收到而遺失時,請於限繳日期前向該處申請補發,居住外縣市者亦可親至各地監理機關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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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之車輛若因老舊,或毀損不堪修護使用,委託環保單位認可的合法回收商代為處理車體,經監理機關車籍資料註記「環保回收」或「環保車體回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回收證明註明拖吊之前1日。 

該處進一說明,報廢車輛使用牌照稅之計徵日,原規定以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為準,計徵至報廢前1日,未辦妥者,在車籍資料上依稅法規定仍屬使用狀態,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該項計徵日業經財政部於101年3月14日台財稅字10104007300號令修正以車輛交由回收廠商環保回收,經監理機關車籍資料註記「環保回收」或「環保車體回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回收證明註明拖吊之前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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