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當土地所有權人死亡而未辦妥繼承移轉登記時,依據民法規定,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即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即使未辦妥產權登記,土地所有權依法仍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除非繼承人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否則未拋棄繼承者,就該財產應負納稅義務,亦即該筆土地的地價稅應由繼承人負繳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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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經常誤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於每年11月份課徵之地價稅稅單如同於每年5月份課徵之房屋稅單一樣,係採1間房子1張稅單,其實不然。依土地稅法第15條規定:地價稅係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累進課徵。也就是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不論有多少筆土地,全部歸戶按累進稅率課徵,因此,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內雖有多筆土地,仍只收到1張地價稅單;而房屋稅係按棟計徵,未採總歸戶制,所以每一戶門牌開立1張房屋稅稅單。例如:納稅義務人在本縣市有3棟房屋,每年就會收到3張房屋稅稅單,地價稅稅單則只有1張,稅捐稽徵處提醒納稅人,接到地價稅單時,請先仔細核對土地面積與筆數,民眾如有疑義,請撥東區稅捐稽徵處服務電話或逕向該處洽詢,如民眾尚未接到稅單,可以電話或親至該處或各分處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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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依地政機關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當年度地價稅。

舉例來說,王寶枝女士於本年7月20日將名下一筆土地出售(或贈與)給張富貴先生,9月5日辦完所有權移轉登記,依照法令規定,101年的地價稅仍應由王寶枝女士繳納,並不因為王、張2人在買賣契約中約定地價稅由買方或賣方代繳或各自按持有月份分擔地價稅之私權行為,而變更公法上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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