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來電詢問想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卻發現房屋因年代久遠而無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以致無法檢附相關文件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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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在出售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導致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並未在該地設有戶籍,則可不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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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以往房屋買賣、繼承、贈與等移轉後,只要房屋仍然做住家用,還是會維持按住家用1.2%稅率課徵房屋稅,新所有權人不需特別提出申請。但是今年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後,將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自1.2%~2%提高為1.5%~3.6%,自住房屋稅率維持1.2%,「自住」與「非自住」已有明顯區隔,所以新取得房屋之所有權人如果符合自住房屋條件,也就是「無出租使用、供本人與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記得要申請適用自用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才不會被按非自住房屋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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