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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來電詢問想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卻發現房屋因年代久遠而無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以致無法檢附相關文件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該怎麼辦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特別提醒民眾,若房屋在民國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者,其基地所有權人可填寫「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申明自用住宅確實坐落於該筆土地上,便可代替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惟若房屋在民國77年4月29日以後建築完成者,如無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請檢附該建物勘測成果圖,向稅捐處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如有其他疑問,請撥打稅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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