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獲民眾詢問,他與太太婚前各自設立戶籍在自己的房屋,並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婚後可否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原則上以一處為限,但如夫或妻之住宅另供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公婆等直系親屬設籍居住,則不受一處的限制,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近日接獲民眾詢問,他與太太婚前各自設立戶籍在自己的房屋,並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婚後可否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原則上以一處為限,但如夫或妻之住宅另供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公婆等直系親屬設籍居住,則不受一處的限制,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今(112)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繳款書已陸續寄發,民眾如在11月初仍未收到繳款書或遺失繳款書,可以透過該處開辦之「稅務one視通」服務或以電話、網路等方式向該處所屬分處申請補發。
該處特別提醒,112年地價稅繳納期限至112年11月30日止。若逾期繳納,每逾3日將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至10%,請記得如期繳納,避免受罰。
近日接獲民眾詢問,日前承買一筆土地,已辦妥移轉登記,後來因故解除買賣契約,將土地返還原地主,是否還需要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買賣雙方因合意訂立土地買賣契約,並且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來經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買方負有將土地所有權移轉予賣方的義務,此返還土地的移轉行為屬另一次產權移轉,既屬土地所有權之移轉,則應申報移轉現值,除符合法定減免或不課徵要件外,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