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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獲民眾詢問,日前承買一筆土地,已辦妥移轉登記,後來因故解除買賣契約,將土地返還原地主,是否還需要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買賣雙方因合意訂立土地買賣契約,並且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來經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買方負有將土地所有權移轉予賣方的義務,此返還土地的移轉行為屬另一次產權移轉,既屬土地所有權之移轉,則應申報移轉現值,除符合法定減免或不課徵要件外,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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