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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獲民眾詢問,他與太太婚前各自設立戶籍在自己的房屋,並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婚後可否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原則上以一處為限,但如夫或妻之住宅另供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公婆等直系親屬設籍居住,則不受一處的限制,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每一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尚有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的限制;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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