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於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傳繳通知,逾期仍未繳納者,行政執行分署會核發執行命令向欠稅人服務單位請其扣押薪資,最高可以收取全部薪資的三分之一,直到欠稅繳清,才會撤銷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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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在自家頂樓增建鐵皮屋或閣樓,是否須課徵房屋稅?稅處表示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稅客體,因此民眾搭蓋具有頂蓋及門窗之建築物,或是將陽台併入室內使用,這類增建的建物,因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已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依法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增建,併同原有建物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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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該處於本(104)年3月中旬,針對房屋稅、地價稅欠稅案件,辦理大批催繳作業,房屋稅繳款期限訂於104年3月15日至104年4月14日止;地價稅繳款期限訂於104年3月16日至104年4月14日止。納稅義務人如接獲補發繳款書時,請於期限內至代收稅款機構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增加額外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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