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將土地及建物登記為派下員所有,是否應貼印花稅票?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的規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屬印花稅課稅範圍。祭祀公業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公同共有的土地及建物辦理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時,如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僅屬更名性質,則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如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個別所有,屬分割性質,就要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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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財政部104年3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4180號令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教示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救濟,且該行政處分會以雙掛號等方式依法送達,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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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表示,營業人經營漆彈射擊場,提供活動場所、漆彈、槍枝、戰鬥服裝、頭盔等裝備供人娛樂,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徵範園,應就其所收取票價或收費額課徵娛樂稅,故此娛樂設施應依規定於開業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繳娛樂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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