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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將土地及建物登記為派下員所有,是否應貼印花稅票?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的規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屬印花稅課稅範圍。祭祀公業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公同共有的土地及建物辦理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時,如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僅屬更名性質,則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如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個別所有,屬分割性質,就要貼用印花稅票。

 

此外,如果祭祀公業為非財團法人組織,並經民政機關核發派下員證明書證明派下員僅1人,則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或其他規定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或建物登記,其登記原因為解散,且以更名為登記事由者,不用課徵印花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如對印花稅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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