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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的房屋,該移轉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及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的課徵範圍,故無須辦理契稅申報,也不用繳納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繳納印花稅。故依上述規定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配偶因離婚或一方死亡)所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房屋移轉,非屬契稅及印花稅課徵範圍,無須申報繳納契稅及印花稅。

該處又提醒,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房屋部分不須報繳契稅,惟取得土地部分仍須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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