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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近日接獲計程車駕駛張先生詢問,計程車不是免繳使用牌照稅嗎?為何還收到使用牌照稅補稅及處罰的繳款書?

該處表示,執業計程車雖然因為符合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而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如果未依限辦理車輛檢驗,經監理機關或直轄市之交通事件裁決處註銷其牌照,即喪失免稅資格。而註銷牌照的車輛,倘停放或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註銷日到查獲日的使用牌照稅外,還要依應納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該處提醒,計程車車主應依規定辦理車輛定期檢驗,以維護行車安全,並避免受罰,如尚有任何疑問,請利用0800-000-3210800-726-969免付費電話或撥打07-7410141轉消費稅科,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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