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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因法拍取得之土地,於拍定同一年度再出售,為何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土地所有權申報移轉現值係以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期則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惟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拍賣之土地,則會以「拍定價額」或「拍定當期公告現值」從低作為核算土地增值稅的標準,故當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將以拍定價額計算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增值稅,並作為拍定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因此拍定人於取得土地同年再出售,仍會有漲價數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處提醒民眾,向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標購取得土地時,拍定人須了解拍定價額及土地使用情形,及對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額的影響,避免事後無力負擔巨額的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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