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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民王先生來電詢問,有借貸金錢給朋友,目前朋友避不見面,為討此項借款,可否拿朋友所寫的借據證明查調其個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負有保密責任,故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債權人向本處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時,須檢附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因為借據不可以作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所以提示雙方私人借據,本處無法受理申請查調個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該處特別提醒,債權人應先循法律途徑,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再憑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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