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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家人欠繳稅捐又不想被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財產處分,可否以公司名下財產作為擔保品?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公司法第16 條第1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而公司提供不動產為他人擔保,就公司財務之影響而言,與為他人擔任保證人之情形並無不同,仍應予以限制,所以公司財產不得作為他人欠稅之擔保品。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欠繳稅捐欲提供相當擔保時,應檢具納稅義務人自有或其他自然人財產作為擔保品,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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