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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持法院判決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無須貼用印花稅票,但若為法院作成的調解筆錄,則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另依民法規定,契約之成立乃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均屬之。所以民眾持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憑證不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所以不具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不須繳納印花稅。

但若雙方係經過調解,由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因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之憑據,應具有契約性質,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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