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每年開徵期間常有市民朋友打電話詢問,土地已經賣掉了,為什麼當年度還收到地價稅單?

該處說明,依土地稅法第4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每年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基準日,即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繳納全年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買賣移轉案件,若於該年度8月31日前完成移轉登記,縱使新所有權人持有未滿一年,仍須負擔全年地價稅,反之於該年度9月1日後完成移轉登記,則仍由原所有權人負擔全年地價稅。實務上,買賣雙方可能訂立契約時即約定地價稅由一方繳納或按持有月份比例分擔,但此屬當事人之間約定的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請求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稅捐機關仍會以每年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為該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如您對稅務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詢問,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答。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