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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較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千分之五十五)節省至少4倍以上的稅額。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如該設籍人戶籍遷出或死亡,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應自戶籍遷出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提醒民眾,戶籍遷出時應至少保留本人或配偶、符合條件之直系親屬1人於原戶籍,如全戶戶籍遷出,土地所有權人應主動通報稅捐處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再行遷入,仍應於9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才可自當年度起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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