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些納稅義務人認為在任何階段的行政救濟都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這是錯誤的觀念。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如已依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或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先行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或依法提起訴願,但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或納稅義務人對繳納三分之一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都有困難,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則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已依規定申請復查,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納稅額並依法提起訴願者,須依規定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否則稽徵機關還是會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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