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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如果家裡有子女明年剛好要滿18歲,不妨檢視一下,有機會可以再多一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喔!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稅率,以一處為限,但若第二處另有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立戶籍(如父母、祖父母、成年子女設籍),且無出租或營業,亦可同時適用千分之2優惠稅率。所以112年1月1日起,如果民眾家裡有子女滿18歲,又有兩處以上房地,在其他條件符合下,就可不受一處限制。

舉例說明,A有兩間房屋,都沒有出租或營業,其中一間是本人設立戶籍,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第二間是配偶和未滿18歲的兒子設立戶籍,因受一處規定限制,所以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但兒子在112年2月以後就滿18歲了,屆時依民法最新規定即為成年子女,所以A就可以向稅捐處申請第二間房屋已有成年直系親屬設籍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了。

該處特別提醒,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是千分之10~55,採累進方式課徵,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只有千分之2,稅負相差4倍以上,如果有第二處要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記得要在當年度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當年地價稅才能適用。民眾如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至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官網查詢,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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