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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林小姐來電詢問,最近購置廠房用地,向稅捐處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捐處以公文回復無法適用,她感到不服,有何管道可以申訴﹖?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對非屬核定稅捐之行政處分不服,其申訴管道應提起訴願,不用踐行復查先行程序。民眾林小姐是因為對稅捐處否准其所有土地,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處分不服,並不是對於核定稅捐或罰鍰之行政處分不服,所以依法應提起訴願。

該處進一步說明,申請人倘對核定稅捐或罰鍰之處分不服應先申請復查,如對復查決定不服,始可提起訴願,惟對非屬核定稅捐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可逕行提起訴願。

稅捐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逕提訴願之案件,務必於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本處提起代為轉交高雄市政府辦理;或可直接向高雄市政府提起,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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