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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來電詢問,在房屋建築完成後,合併非屬建物基地坐落的相鄰土地,出售時可否全部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合併原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之土地,如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仍不屬於該房屋基地範圍;所以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前將原來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之土地,辦理合併到該筆自用住宅用地,想要全部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稅捐稽徵機關審核時,僅有原合併前之土地面積得適用,其餘仍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該處提醒,若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地上建物如未辦理保存登記 ,仍可檢附建築管理機關所核發之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作為建物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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