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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誤以為欠繳應納稅捐,財產已經被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只要不移轉及設定他項權利,就不會有事。殊不知欠稅未繳財產被禁止處分後,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處說明,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及設定他項權利,其目的是在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行為取巧規避稅捐,屬稅捐保全措施。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滯納期滿未繳之應納稅捐移送強制執行,其目的係為確保稅捐徵起,維護租稅正義。二者目的各異,互不衝突。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繳款書,請於繳納期間內繳納,逾期未繳,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處罰相當重;且欠稅達相當數額,財產亦會被禁止處分,不僅傷了荷包又影響財產權益,得不償失!

如您對稅務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詢問,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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