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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民陳先生來電詢問,因疫情之故出國超過2年未能回臺,結果在1095月被戶政機關遷出戶籍,回國後才得知原自用住宅土地已被稅捐處通知自110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這樣稅金竟然差4倍以上,有什麼補救的措施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部分民眾因出國超過2年未能入境,經戶政機關遷出戶籍,使得地價稅無法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2‰優惠稅率課徵,而影響節稅權益。爰財政部衡酌民眾需求及現況,於近日放寬110年及111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亦即土地所有權人確因疫情遭遷出戶籍,且無符合條件的人設籍,其只要在112922日前檢附切結書,申明設籍人出境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並向土地所在稅捐處提出申請,110年、111年就可恢復按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特別提醒,財政部僅針對109110年無法返國被遷出戶籍,在無其他符合條件者設籍之情形下,予以放寬仍可續享優惠稅率;如果民眾是111年受疫情影響而戶籍遭遷出,依規定將會自112年起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所有權人欲續按優惠稅率課徵,則須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遷入設籍,並且於當年度922日前重新向稅捐處提出申請,始得於112年按2‰稅率計徵地價稅。民眾如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至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官網查詢,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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