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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土地時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出售前1年內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可申請重購退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只要出售及重購土地皆符合上述規定,出售時雖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仍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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