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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落實記存土增稅案件之列管,自111年6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展開清查作業,此為每年例行性清查作業。

市稅處說明,企業或金融機構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規定辦理合併、分割或收購而移轉土地所有權時,可申請記存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但該筆土地再移轉時(包括買賣、贈與、信託、拍賣及被徵收等),除繳納該次移轉土增稅外,尚須被追繳原記存之土增稅。

市稅處特別提醒,收購或分割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被收購公司、被分割公司(或股東)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3年內,轉讓該對價取得之股份,致持有股份低於原取得對價之65%時,也會被追繳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籲請受列管公司配合提供委請獨立專家(會計師、律師)出具之報告書,用以審查因對價取得之股份有無低於原取得對價之65%。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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