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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嗣後新所有權人不論是以買賣、繼承或贈與等方式取得,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新所有權人仍需重新申請核准才能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該處提醒所有權人,於辦妥土地移轉登記後,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者,請於今(111)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今年即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次年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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