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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某家公司簽訂電梯買賣合約,其會計人員詢問稅捐處要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指出,同一契約中包含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兩部分之概括承攬(統包)工程合約,是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說明,若買賣動產契據其內容實際僅為動產買賣,未載有收付安裝費用,且所載標的物於移轉前已具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作簡易之安裝、試機,以示擔保交易品質者,該契約可免依上開規定按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僅須貼用動產買賣契據12元之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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