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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1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1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非以配偶贈與時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

該處說明,配偶間贈與土地,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由於土地增值稅係採累進稅率計算,若該次移轉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來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如漲價幅度較大,可能將適用較高之稅率。

案例說明(不考慮物價指數情形下):甲於90年間取得A土地,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總額100萬元,100年間將A土地贈與其配偶乙,申請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總額200萬元,嗣後乙於109年出售A土地,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總額3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200萬元,應納稅額50萬元。

如甲於100年配偶贈與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為20萬元。109年出售A土地,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總額300萬元,其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其應納土地增值稅20萬元,2次移轉合計繳納土地增值稅40萬元。

以上案例得知,配偶贈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免稅,將來移轉予第三人時,可能因累進稅率而繳納更多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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